中国有限公司校发〔2023〕59号附件
jnty. com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工作是保证学位论文最终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评阅答辩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要全面准确理解各环节工作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及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各项制度。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通过专家集体审议方式对本学科领域论文的研究方向、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可行性、创新性及拟完成的情况进行论证,为保证学位论文的顺利进行及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打下基础。
第五条 研究生开题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已修满课程学分;
(二)研究生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
(三)开题报告撰写完成;
(四)导师同意开题。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不晚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两年半学制及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不晚于第四学期第五教学周前完成;两年制硕士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不晚于第三学期第五教学周前完成。
第七条 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重点把关。
(一)课题内容是否与学科方向相符。对课题研究内容与研究生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做出明确的结论性评议;
(二)综合论述的内容及参考文献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本学科要求。综述的内容是否先进,引用的文献是否与课题内容密切相关且体现研究内容最新进展,研究生对所引用文献是否进行了认真阅读以及理解程度如何;
(三)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工作量及创新思维。对选题的研究价值做出认定,对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是否得当做出评判并给出合理建议,对论文研究的预期工作量及内容能否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标准做出明确结论;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选题。对实践性、应用性做出认定,确认其学位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特点。
第八条 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开题报告的书面材料字数、中外文参考文献篇数、参考文献出版时间等做出量化规定。
第九条 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可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议结果。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同时给出再次申请开题的时间要求。
第十条 开题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开题报告评审结果应为“不通过”:
(一)论文名称、主体内容或技术路线与本学科方向不符;
(二)综合论述的内容及参考文献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学科要求;
(三)选题的意义与目的不明确,技术路线不正确,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四)预期的工作量达不到本学科要求的标准。
第十一条 开题结束后,如确因课题无法进行或其它合理原因而需要修改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开题。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应重新组织开题。
第三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的一次阶段性检查,目的是检查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并为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最早应于开题十二个月后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最早应于开题六个月后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论文研究内容与开题是否一致;
(二)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与预期的比较情况;
(三)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合理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做好中期检查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一)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工作须由学院组织。研究生就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研究难点、解决方案、未来工作计划等方面,向检查小组进行汇报,检查小组成员现场提问,学生做出回答,双方进行论证。
(二)检查小组应对研究生论文工作进行认真评议并签署书面意见。对进度迟缓、阶段成果较少者,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者(如论文选题不适当,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等),应要求其及早调整方案,导师应加大对该类学生论文工作的跟踪检查力度。
中期检查评审小组应指出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对于不通过的研究生,评审小组应同时给出再次申请中期检查的时间要求。对首次开题未通过或换题的,应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中发现下述问题之一的,中期检查评审结果应为“不通过”:
(一)开题后大幅度修改论文题目和内容,应再次开题但未进行再次开题;
(二)与计划工作差距较大;
(三)偏离课题方向较远;
(四)工作量明显不足;
(五)尚未体现论文主体。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审小组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及进度。需更换研究内容的,应尽快重新组织开题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八条 预答辩是论文答辩的预备阶段,实行预答辩的目的是通过对学位论文进行预先审查,判定其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九条 预答辩应在中期检查通过6个月以后、正式答辩2个月以前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预答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和通过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实践环节等必修环节;
(二)在学研究成果达到本学科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三)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四)导师已经审阅同意。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参照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程序进行。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论文工作量等,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预答辩委员会应结合论文及答辩质量按百分制评分,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按照各培养单位本次参加预答辩研究生的预答辩分数,后百分之三十者论文必须送外审)。
第二十二条 对预答辩通过的部分研究生,预答辩委员会可要求研究生按照预答辩意见修改后提交审核;对预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预答辩委员会应同时给出再次申请预答辩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三条 预答辩中发现论文存在下述问题之一的,预答辩评审结果应为“不通过”:
(一)论文主题不突出;
(二)论文中出现重大错误;
(三)论文严重缺失重要内容;
(四)发现抄袭或数据造假;
(五)工作量严重不足;
(六)多处出现影响论文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预答辩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论文,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审核表(预答辩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预答辩成绩在60分以下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论文,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审核表(预答辩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重新预答辩(再次申请预答辩的时间,应大于预答辩委员会给出的再次申请预答辩时间要求)。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后,培养学院应对申请答辩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必修环节学习,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二)符合学校规定的最长及最短学习年限要求;
(三)符合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中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审核表(预答辩后)》审核通过;
(五)导师同意;
(六)规定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答辩资格审核通过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二十七条 相似性检测合格的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论文评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根据校内外评审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审核表(评阅后)》。
第二十九条 答辩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要求对论文修改后提交审核的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研究生应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审核表(答辩后)》,经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议授予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不超过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不超过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三十条 为保障研究生答辩后有较为充分修改完善论文时间,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宜时间一般应在全体答辩结束1周后。
第六章 各环节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三十一条 各环节委员会(小组)形成的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各环节考核结果及时告知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如对各环节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当在知悉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或另行组织考核。如研究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首次未通过的,以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论文评阅中,首次被认定为问题论文或不允许参加当次答辩的,培养学院应对研究生进行学业提醒。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第二次仍未通过,以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论文评阅中,第二次被认定为问题论文或不允许参加当次答辩的和答辩首次未通过的,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研究生给予学业预警。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到学业提醒和学业预警的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学院与其导师进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整改要求,在剩余培养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监督培养,并做好指导工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经过学业预警的研究生第三次参加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仍未通过的,以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论文评阅中,第三次被认定为问题论文或不允许参加当次答辩的,给予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考核结果应作为奖助学金评比、评优等各类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章 导师、专家及教育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第一责任人,在各环节应严格履行指导、审阅及把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学科应建立覆盖本学科各方向的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评阅答辩专家库。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过程中以答辩形式进行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均由学科按相关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委员会(小组),并指定主席(组长)负责组织各环节具体工作。研究生的导师不应作为各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但应列席其指导研究生的开题、中期检查及预答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参加答辩的分委员会委员负责审查博士生对答辩委员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该生论文答辩及论文修改情况。
第四十条 对下列研究生,各委员会(小组)中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负责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一)新专业、新导师首届指导的研究生;
(二)单独考试录取的研究生;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近两年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
(五)各类提前、延期答辩的研究生;
(六)各环节存在首次未通过的研究生;
(七)盲审再次送审或首次送审的专家意见中存在不合格的研究生;
(八)已申请学位论文保密的研究生;
(九)拟申请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为便于对研究生论文工作的跟踪、监督,提高指导的高效性、正确性,后续环节的专家原则上应吸纳前面各环节的专家参加,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至少2人为原答辩委员。
第四十二条 答辩秘书应至少提前3天将学位论文及前期形成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意见、论文修改审核表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送交专家参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位论文质量评阅答辩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教学督导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专家未在评阅、答辩中指出论文存在的相关问题的,限制其在3年内参与评阅、答辩的论文数量每年不超过5人次,限制研究生招生数量1年(限招一人);出现2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的,5年内不得作为评阅答辩专家,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出现3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的,不得再次作为评阅答辩专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导师、专家及教育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研究生参与或通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环节,或致使各环节无效的,学校对相关人员依据学校研究生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督导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活动进行监督。研究生督导组各成员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的学时数应不少于10学时。
第四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该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汇报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做好科研记录工作,作为科研工作量、数据真实性、成果原创性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指导工作记录,作为履行导师职责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安排专门人员如实、完整做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各环节考核记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事宜前,学院应将研究生科研工作记录本、各环节考核记录、修改审核表等材料提交会议审查。学位授予后,学院将上述材料作为教学档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导师就各环节申请及修改情况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导师。
第五十条 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各环节均以口头答辩形式进行。研究生因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校际院际交流项目而在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交流等情况,不能返校参加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环节现场答辩的,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并做好录音录像及存档。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在各环节计划开展5个工作日前将计划情况汇总报研究生院。
第五十二条 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束2周内,各培养学院应将研究生姓名、论文题目、开题及中期检查时间、结果等内容在本单位网站公开,研究生获得相应学位前,公开内容不应删除。
第五十三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接受社会监督,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除在保密期限内以外的)一般根据相关协议上网对外公开查询。
第五十四条 依据相关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控制申请保密的学位论文,建立保密论文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保密论文的质量。
第五十五条 除已申请并获批保密的学位论文外,各环节考核均应公开进行,考核专家及列席人员均可提问,被考核人应予回答。
第五十六条 各学科或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科、学院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十八条 两年和两年半学制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制定具体的时间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jnty. com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综发〔2020〕43号附件7)同时废止。